2026年2月3日,一起备受瞩目的诉讼案(Case 1:26-cv-00300)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该诉讼直接挑战了特朗普政府新推出的“金卡(Gold Card)”移民签证项目。
根据诉状,特朗普总统通过第14351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14351)及随后的机构行动,设立了“金卡”项目。该项目允许个人通过向美国商务部“捐赠”至少100万美元(或由公司代为捐赠200万美元),将这笔款项作为申请EB-1A(杰出人才)和EB-2(国家利益豁免NIW)签证的“资格证据”。此外,申请人需支付1.5万美元的审理费,以换取快速获批及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优待。
01
原告vs被告
本案的原告方具有极强的代表性,由一家非营利组织及多位从事科研或高技能职业的外籍个人原告组成,其中部分已在美工作和学习,部分目前仍在美国境外拟通过EB-1A或NIW路径申请美国绿卡的******人才。
√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AAUP):代表全美高校教职员工及研究人员,其成员中包含大量依赖EB-1和EB-2签证的杰出外籍学者。
√ 个人原告(Aliens):来自墨西哥、哥伦比亚、台湾地区和加纳的******科研人员,目前持有H-1B、F-1或OPT等非移民签证,或正在或打算申请EB-1A或NIW绿卡。例如,Dr. Moscoso-Barrera(H-1B持有者)是一位生物医学工程教授,致力于睡眠和疼痛管理的穿戴设备研究;Yu-Ting Tsai(F-1博士生)专注于脑肿瘤微环境和癌症治疗的突破性研究;Dr. Djorgbenoo(OPT身份)是一位应用化学家,从事公共卫生和工业水处理领域的研究。
被告则是负责实施“金卡”项目的核心联邦部门及其负责人:
√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及其部长Kristi L. Noem;
√ 美国国务院及其国务卿Marco A. Rubio;
√ 美国商务部及其部长Howard Lutnick(负责接收“捐款”);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及其局长Joseph B. Edlow。
02
核心法律争议
①超越法定权限(Excess of Statutory Authority)
原告指出,联邦机构在创办和实施“金卡”计划时超越了国会授予的权限 。
√ 无权筹资:没有任何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构可以通过向签证申请人收取“礼金”(即100万至200万美元的捐款)来筹集收入或出售签证 。
√ 无权更改资格标准:国会从未授权将这种大额支付作为EB-1A(杰出人才)或EB-2(专业人才/NIW)签证的“资格证明” 。
②违反《移民与国籍法》(Contrary to the INA)
该计划被指控破坏了国会建立的长达数十年的就业类签证体系 。
√ 违背“择优”原则:国会设立EB-1和EB-2的初衷是吸引全球“最聪明和最优秀”的人才 。原告认为该计划将签证变成了可以购买的商品,以财富取代了法律规定的智力或能力标准 。
√ 挤占法定配额:EB-1和EB-2签证每年有固定的配额(各约4万个),且法律要求按照申请顺序处理 。该计划建立的“付费快车道”会导致那些符合法定标准但未付钱的优秀人才(如科学家、研究人员)面临更长的排期,甚至完全失去获得签证的机会 。
③违反《行政程序法》(Violation of APA )
√ 程序违规: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且设定约束性规则的政策时,必须遵循“通告与评论”(Notice-and-Comment)程序 。原告指控被告在没有进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推行该计划,属于非法行政 。
√ 任意且反复无常:原告认为政府未能对该政策做出合理解释 。政府在未提供理性分析的情况下,默许改变了长期存在的移民政策,这种缺乏充分理由的政策转向在法律上被视为“任意且反复无常”的 。
④越权行为(Ultra Vires)
由于没有成文法授权政府可以将大额支付视为EB-1A、EB-2或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申请证据,也没有法律允许政府为此类财富导向的计划设定特殊的加急费用,因此整个“金卡”计划被指控为非法越权 。
总结来说,原告认为该计划是变相的“权钱交易”(Pay-to-Play),在没有国会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更改了美国人才引进的法律门槛,损害了合法的科研人员和学术界的利益 。
03
原告诉求
原告并未要求金钱赔偿,而是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寻求宣告性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和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具体包括:
√ 宣布违法:请求法院裁定“金卡”项目、相关的I-140G表格及1.5万美元的收费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属于越权行为。
√ 撤销与废止:请求法院撤销该项目及相关政策指导。
√ 发布禁令:禁止被告继续实施该项目,阻止其将付款作为EB-1A和EB-2的资格证据。
04
EB-5被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该诉状还专门提及EB-5,以此证明金卡的非法性。
主要论点如下:
①法律授权的对比(有法可依 vs. 无法可依)
原告指出,EB-5计划是国会明确通过立法设立的。国会在法律(《移民与国籍法》)中清楚地规定了EB-5申请人需要投入多少资金、需要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并为其分配了专门的签证配额。
原告观点:与EB-5不同,“金卡”计划完全是行政机关自创的,没有任何国会立法授权政府可以将100万美元的“捐款”作为EB-1或EB-2签证的入场券。
②签证性质的对比(投资类 vs. 择优类)
诉状强调了美国移民体系中不同类别签证的本质区别:
√ EB-5:本质上就是一种“投资类”签证,法律允许通过资金投入换取身份。
√ EB-1/EB-2:本质上是“择优类”(Merit-based)签证,旨在吸引具有杰出才能或高级学位的个人。
诉状观点: 政府试图将“金卡”计划引入EB-1和EB-2领域,实际上是模糊了投资移民与人才移民的界限,非法地将“择优类”签证变成了另一种变相的EB-5。
③对配额挤占的担忧
诉状提到,EB-5有自己独立的年度名额,不影响其他类别。但“金卡”计划却在使用EB-1和EB-2的名额。
诉状观点:这种做法会导致那些符合EB-1/EB-2法律标准但没有能力支付100万美元的人(如文件中的原告科学家们),被迫与这些“付费玩家”竞争同一批配额,从而导致处理时间大幅延长,这对人才移民体系是一种破坏。
④绕过国会监管
原告在诉状中反驳被告时提到,如果政府想要设立一个新的、以资金换取签证的计划,应当像EB-5那样通过国会立法并经历严谨的程序,而不是通过商务部和国土安全部的内部政策文件私自设立。
总而言之,诉讼文件提到EB-5,将其作为一个“合法样板”,反衬出“金卡”计划在缺乏立法支持、破坏人才筛选标准以及滥用签证配额方面的违法性。
05
被告方回应
面对指控,特朗普政府也给出了回应。被列为被告之一的商务部发言人发表声明称:“随着特朗普总统上任,美国向最终只会成为美国人民负担的外国人开放边境的日子就结束了。”
声明还辩解,本届政府的“金卡计划”具有历史意义,“确保我们的移民系统优先考虑那些拥有成功记录并将为特朗普总统领导下的美国经济复苏做出贡献的人”。而特朗普当初推出这项计划时,也宣称其目的是促进那些“通过自愿提供大量财政捐赠来证明自己有能力和意愿促进美国利益”的移民入境。
06
“美国梦”能单纯靠钱买来吗
这并不是特朗普政府近期在移民政策上的******争议。
2026年1月,国务院还实施了一项政策,暂停向75个国家的公民发放签证,这些国家大多是美国的公共福利负担;而就在此次诉讼提起前几天,曼哈顿也刚有一起独立诉讼,专门针对这项签证暂停政策。除此之外,特朗普政府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政策,也在日趋严格。
早在去年12月,就有移民行业专家提出,美国金卡移民100万美元捐赠的“确定性”存疑,相关隐患至今未得到解决,恐将面临司法挑战。
主要还是基于以下核心两点:
√ 隐患一:审批标准模糊,核心逻辑空白。去年12月金卡官网上线时,I-140G表格仅明确捐赠金额及材料要求,未界定“100万捐赠+资金溯源”是否可自动满足EB-1/EB-2法定标准。EB-1(“爱因斯坦签证”)要求申请人具备行业杰出成就,EB-2 NIW需证明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重大贡献,而捐赠作为补充证据的权重、能否替代部分资质要求,此类核心审批逻辑自去年12月起便处于空白状态。若美国移民局(USCIS)仍严格审查申请人自身资质,仅靠捐赠或无法通过审批,金卡宣称的“确定性”优势将大幅缩水,与我们此前提醒完全一致。
√ 隐患二:政策根基悬空,法律风险极高。这一隐患我们去年12月曾反复强调:金卡计划目前仅依赖总统行政令,尚未启动正式法规制定(rulemaking)流程,恐缺乏制度根基。
诉讼刚开始,业内普遍认为,特朗普政府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考虑办理金卡的话,还是可以再观望一段时间再说。洲际海外也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07
更稳定、更合规的路径
EB-5是美国国会在1990年正式立法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有明确的国会立法,并非靠总统行政令临时支撑,政策框架几十年相对稳定,即便有调整,也会通过国会立法程序公示、推进,申请人能提前预判,不用担惊受怕“政策突然翻车”。
EB-5的要求明确且合规:申请人需至少投资两年,资金要投入到新的商业企业,部分区域中心项目还对投资地点有明确限制,核心是真正刺激美国本土经济,每一项要求都有法规支撑,审批标准透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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