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满足5项标准仍被拒,联邦法院出手了

2026-02-10 10:01:30

2026年1月28日,来自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近年来收紧的EB-1A审查态势撕开了一道口子。在Mukherji诉USCIS案中,法官做出了一个令移民局措手不及的决定:USCIS两步审核法违规!
 
法院认定,这套让无数申请人倒在最后一步的审核机制,因违反《行政程序法》(APA)而不再有效。法院不仅推翻了签证官的拒签决定,甚至直接下令批准申请人的绿卡。这项裁定引发美国移民法律界高度关注。
 
 
01
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Anahita Mukherji是一名印度记者,在EB-1A申请过程中,她的证据材料其实非常扎实。USCIS在审理的******阶段明确认可了她符合EB-1A十项监管标准中的五项,包括:
 
1.获得行业奖项;
 
2.主流媒体的广泛报道;
 
3.担任专业评审或评委;
 
4.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
 
5.在知名机构中担任关键或领导性角色。
 
这已经高出了《联邦法规》中最低必须符合3项标准的要求。按理说,既然迈过了******步的法定门槛,申请应当获批。然而,USCIS随即启动了备受争议的第二步——最终价值评估。
 
在这一阶段,签证官以主观理由否决了申请:认为Mukherji自2015年后未再获得重要奖项,因此不满足持续性的卓越成就。明明满足了法规列出的客观标准,却倒在了移民局的主观二选之下。这正是本案起诉的核心逻辑。
 
2024年9月17日,Anahita Mukherji依据《行政程序法》(APA)提起诉讼,主张该美国移民局拒绝其EB1A获批的决定违法。
 
2026年1月28日,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Joseph F. Bataillon审理后,做出简易判决:原告胜诉,并命令美国移民局批准她的EB1A移民申请。
 
02
美国移民局败诉的原因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在EB1A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满足《联邦法规》的要求后,为什么美国移民还会采用“最终价值评估”方式来拒绝申请?
 
这涉及到美国移民局审批移民申请的程序。EB1A的I-140申请想要获批必须需要通过“两步审案法Two-Step Analysis”:
 
******步:审核初始证据材料。即,美国移民局对EB-IA申请人的审查标准有去10项,合格的申请人必须至少符合I0项标准里的3项才能通过。通过******步审核后,才能进入第二步审核。
 
第二步:最终价值裁定。即,美国移民局会对证据材料进行整体评估,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性或者国际性声誉”、“继续从事该领域工作”与“对美国具有前瞻性利益”等要件进行综合考量,来做出申请人是否达到了行业最******杰出人才的高度,来做出最终的移民申请批复。
 
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认为Anahita Mukherji通过了审案的******步,但是没有满足审案的第二步。
 
那么,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为何会裁定美国移民局违法,并推翻了拒批决定呢?
 
1.“两步审案法”未履行《行政程序法》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程序
 
Nebraska联邦地区法院明确指出,本案要解决的关键,并不是申请人是否“够不够杰出”,而是:美国移民局移民局采用的包含“最终价值裁定”环节的两步审理方式是否合法。
 
两步审案法起源于1995年的一项拟议规则,将类似的两步法确定为一项实质性规则,但该规则从未最终确定。2010年美国移民局通过政策备忘录采用了两步审案法,而没有依循行政程序法。 
 
法院并未否定“两步审案法”该框架本身的有效性,但认为美国移民局通过内部政策备忘录引入并全国推“最终价值裁定”,未履行《行政程序法》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程序,因此属于违法采用。
 
法院认为美国移民局在从原先长期沿用的审理做法转向“两步审案法”时,既没有明确承认自己在改变既有裁量政策,也没有给出充分、可被审查的理由说明,从而构成“武断反复无常”。
 
2. 对申请人不满足“持续性声誉”的主观评估缺乏具体解释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移民局在承认申请人满足初步标准后若仍要拒绝,必须提供具体、合法并与记录证据相关联的理由,而不能仅以模糊的“整体上不满足”作为结论。
 
03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关注?
 
这起判决的影响远超个案本身,它为EB-1A申请人带来了三个层面的重大利好:
 
******:直击要害,挑战了两步式审理的合法性
 
这次挑战的不是某一次审批的失误,而是USCIS审理EB-1A的整套方法论。法院明确划红线:如果申请人已经满足了法规明确列出的客观标准,移民局不能在没有法源依据的情况下,再用主观标准搞二次否决。
 
第二:强化了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约束
 
判决强调,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内部政策或操作惯例,实质性地提高法律设定的申请门槛。这维护了《行政程序法》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第三:为EB-1A申请人提供了珍贵的诉讼武器
 
虽然该裁决并不自动适用于全国所有案件,但它为那些******步审核通过,却在第二步最终价值评估被拒的申请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逻辑和判例支持。如果你遭遇了类似的不公拒签,这份判决书就是非常有力的参考。
 
Mukherji 案虽然没有改变EB-1A的法律标准(该要求的还是得要求),但它清晰划定了USCIS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EB-1A审理日益收紧的当下,这一判决无疑为那些标准已满足却仍被主观拒签的申请人,打开了一扇重要的司法救济之门:移民局,不能再任性了。
 
总之,对于EB1A移民申请人来说,充分的证据材料是申请获批的关键。如果申请不幸收到了RFE或者被拒批,还是要在移民律师和文案的整体评估下,做出后续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