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AIIA针对EB-5新规草案递交正式意见书

2026-09-18 11:52:01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通过后,美国移民局(USCIS)一直在逐步将其中的法律要求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和审案实践中。
 
今年7月,美国国土安全部正式发布EB-5拟议规则,拟通过新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实施RIA,对EB-5投资人、区域中心以及项目相关主体的资格、资金、就业创造、推广机构和合规责任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这份规则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一些变化可能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实际利益。新规还没有正式落地,但围绕这份规则草案的讨论正在持续升温。
 
近日,美国EB-5投资人协会(AIIA)就这份拟议规则向USCIS提交了正式意见。
 
图源:AIIA
 
AIIA总体认可此次规则制定方向,但同时针对其中六项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重点涉及投资维持期、第三方推广机构、有限合伙人责任、项目资金来源、过桥融资以及新规的适用范围。
 
这些建议虽然还不是最终规则,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值得持续观望、正在申请或已经投资EB-5的家庭提前了解。
 
01
“两年投资期”
到底从哪一天开始算
 
在RIA之前,投资通常需要维持到投资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后,再满足相应的维持要求。
 
RIA则规定,投资资本预计需要保持投资状态至少两年。
 
此次拟议规则进一步将这一原则写入监管规则,并明确强调,两年的维持期应当从资本进入新商业企业(NCE)并承担投资风险时开始计算。
 
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个模糊的关键问题:“开始承担风险”的具体时间点究竟是哪一天?
 
EB-5项目可能先后经历:
 
√ 投资人向NCE投入资金;
√ 资金进入托管账户;
√ 资金从托管账户释放;
√ NCE将资金拨付至JCE(就业创造实体);
√ JCE实际使用资金。
 
AIIA因此建议,最终规则应进一步明确:只要资本已经不可撤销地投入NCE,并且已经可以供JCE使用,两年的计时就应该开始,而不应该等到JCE实际花掉资金后才开始计算。
 
起算时间不同,意味着满足两年投资维持要求的时间也可能不同。
 
因此,未来投资人看项目时,除了关注“什么时候可以退出”,还应该进一步了解资金什么时候真正进入投资结构、什么时候开始承担风险,以及项目文件如何定义这些时间节点。
 
02
如果第三方推广机构违规
投资人是否会受到牵连
 
EB-5项目往往涉及区域中心、项目方、律师、推广机构等多个参与主体。拟议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第三方推广机构的监管,包括I-956K等相关申报要求。
 
AIIA担心出现一种情况:如果第三方推广机构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而EB-5投资人本人对此并不知情,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是否仍可能受到影响?
 
AIIA建议,不能仅仅因为第三方推广机构的违规行为,就直接让善意投资人承担失去移民权益的后果。如果出现问题,应当给予投资人通知和纠正的机会。
 
换句话说,项目相关方的违规责任,与投资人本人的责任,不应被简单混为一谈。
 
03
普通EB-5有限合伙人
是否需要额外提交I-956H
 
在不少EB-5项目中,投资人是NCE或相关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特点之一,就是通常并不直接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但AIIA注意到,拟议规则对于“参与EB-5项目的人员”存在较宽泛的表述,这可能导致部分本身只是被动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也面临额外的I-956H申报要求。
 
AIIA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只有真正拥有项目资金筹集、投资、释放、控制或使用等直接权限的人员,才需要承担相应的I-956H义务。
 
对于普通EB-5有限合伙人,如果其并不掌握项目资金,也没有实际控制权,则不应因为其投资人身份而承担重复的合规要求。
 
04
项目中的其他资金
也需要证明来源合法吗
 
拟议规则涉及NCE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对于存在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相关规定可能进一步要求证明项目资金来自合法途径,其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欺诈和洗钱风险的防范。
 
但AIIA认为,这一要求可能给EB-5投资人带来额外负担。
 
原因在于,EB-5投资人通常能够证明自己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却未必能够控制或获取项目中其他非EB-5资金的完整资金来源证明。
 
例如,一个项目除了EB-5资金外,还可能存在开发商资本、其他投资人资金或机构融资。如果要求EB-5投资人为这些自己无法控制的资金承担额外证明责任,可能并不公平。
 
因此,AIIA建议USCIS对非EB-5资金采取更加合理的证明标准,只有在存在具体理由怀疑相关资金存在违法问题时,再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
 
对于EB-5投资人而言,这一讨论的核心在于:自己的资金来源是一回事,项目其他资金的来源又是另一回事。
 
AIIA希望最终规则能够进一步厘清二者之间的责任边界,避免投资人在自身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因为无法控制的第三方资金问题而受到不利影响。
 
05 
取消过桥融资
为何成为此次规则中的争议焦点
 
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并不是EB-5项目中的新概念。
 
EB-5项目从土地取得、建设启动到募集EB-5资金,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项目必须等到EB-5资金实际到位之后才能开始相关建设,项目推进本身就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在过往的行业实践中,一些项目会先使用其他资金启动建设,之后再由EB-5资金进行替代或置换。
 
AIIA认为,拟议规则对于这类过桥融资的限制可能对部分EB-5项目产生较大影响,并担心由此增加项目融资和建设的不确定性。
 
因此,AIIA建议不要简单取消过桥融资,而是考虑通过融资比例、资金用途等方式进行规范。
 
对于投资人而言,这一争议值得关注,因为它涉及的不只是能不能使用过桥融资,更涉及EB-5资金进入项目之后,在整个项目融资结构中如何发挥作用。
 
目前,这一问题仍属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政策争议,并没有形成最终结论。
 
06
新规则生效后
是否会影响已经递交的申请
 
拟议规则目前原则上提出,新规定应当适用于最终规则生效日之后递交的申请,但其中部分条文的表述存在可能引发不同理解的地方。
 
AIIA担心,如果新规则中的部分实质性要求被追溯适用于RIA通过之后已经递交的案件,可能增加既有投资人的法律、经济以及程序负担。
 
因此,AIIA建议USCIS进一步明确:新规则应当面向最终生效之后的新申请适用,而不应通过规则调整,对已经按照当时有效标准递交的案件施加新的实质性要求。
 
对于已经递交EB-5申请的投资人而言,这一问题尤其值得继续关注。
 
从AIIA此次提交的六项意见可以看出,RIA之后的EB-5监管正在进一步走向细化。AIIA作为站在投资人利益角度发声的组织,其建议重点围绕如何让规则更清晰、更公平地保护善意投资人。
 
需要强调的是,AIIA提出的这六点目前只是针对拟议规则的政策建议,并不代表最终规则已经确定。美国移民局最终会采纳哪些意见、是否修改相关条款,以及最终规则将以何种形式落地,都还有待后续程序明确。
 
联邦公报显示,这份规则于2026年7月2日发布,公众意见征集已于8月31日结束。
 
从目前的规则文本和行业反馈来看,一个趋势已经比较清晰:RIA之后,EB-5正在进入监管细节持续落地的新阶段。
 
对投资人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某一项政策是否收紧,而是提前理解这些规则变化可能带来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