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美国EB-5新政更新常见问题深度解析

2017-06-20 10:43:24

  

  美国移民局(USCIS)于美国时间2017年6月14日发布了政策备忘录的更新,一时间在业内各界人士和广大投资人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更新提示中,移民局明确表示,当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后,继续维持EB-5投资的必要期限是自投资人拿到条件绿卡之日后算起的两年时间。对于漫长等待中的中国投资人而言,可谓是“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Q: 根据新的政策,是不是在I-829递交后投资款就可以拿回来了?

  A: 新政策的意思是,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申请人则不需要再“保持”投资。这里需要说明两个地方:

  (1)递交I-829并不代表2年临时绿卡期满,因为I-829可以在2年期满前的3个月内递交。

  (2)投资款是否可以拿回来并不是由移民局政策决定(移民局政策只是说,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申请人“可以” 拿回投资,而不用担心违反了EB-5法律的投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由投资人和项目方签署的认购协议和运营协议(有限合伙公司是合伙协议)决定。而目前大部分项目的协议规定I-829批准后投资款才能返还。
 

  Q:申请人只需保持投资2年的意思,是不是指JCE在投资人的临时绿卡到期后,就可以还款给NCE?

  A:JCE只要完成项目中的就业创造,借款期满就可以还款给NCE。但是投资人有条件绿卡到期之前,投资款不能还给投资人。
 

  Q: 由于持续满足风险投资的规定,JCE还款给NCE后,NCE需要将资金再次投入到相关商业活动中,即再投资。这和2年临时绿卡结束就可以拿回投资款的规定相矛盾吗?

  A:不矛盾。这两个规定是不同的时间段。

  (1)投资人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前,必须保持“有风险”投资。所以如果在投资人在2年临时绿卡结束前,JCE就已经把借款还给NCE(就业创造完成即可还款),NCE必须把投资款用作再投资。

  (2)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拿回投资,就算这个时候I-829还没有批准。
 

  Q: 新政策是否适用于目前已经递交I-829的申请人?

  A: 新政策在2017年6月14日生效,适用于已经递交I-829的申请人和将来的所有申请人。
 

  Q: 新政策里说,在递交I-829申请时,不要求投资款全额投放在项目中,只需要证明大部分(substantially)投资款投放在项目中。这里是不是指如果开发商不当使用投资款或者私自挪用部分投资款,只要申请人自己没有过错,I-829还是可以通过?

  A: 新政策对这部分规定非常模糊,也没有定义什么是“大部分”投资款。我们不能确定移民局是否会把这个规定适用在投资款被挪用的项目上。根据之前的经验,移民局希望看到所有EB-5投资款都按照商业计划书的规定使用在项目中。
 

  Q: 新政策规定,如果JCE完成就业创造,把借款还给NCE,那么NCE需要进行再次投资,把钱投入NCE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中。政策中举出的例子是开发居民楼或者购买市政债权。如果NCE做二次投资,那么是否也需要创造就业呢?而再投资的项目是不是也必须在同一个区域中心内或目标就业区内呢?

  A: 新政策指示,JCE在完成就业创造以后,就可以把借款还给NCE,这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在再投资上,新政策的规定非常模糊不清,所以不知道再投资是否可以******限度地保护投资款的安全。

  例如,用投资款购买股票基金是否符合风险要求?如果NCE一开始没有在商业计划中写出对再投资的计划,或者想增加一项再投资的项目,算不算是重大变更?2015年的备忘录明确说明把投资款用作再投资不是重大变更,但是政策指南的脚标却是相反的意思。另外,新政策中规定必须在I-526申请文件中提到再投资。这部分规定也是模糊。
 

  Q:新政策说区域中心关停对于还没有拿到临时绿卡的申请人来说算是重大变更,但对已经拿到临时绿卡的申请人来说不算重大变更。这是否合理?

  A: 这个规定对于在排期中等待临时绿卡名额的投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相信会有很多因为项目或区域中心原因I-526被拒的申请人会提起诉讼。国会需要通过立法来制定更多保护投资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