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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产配置

有关CRS的几个常见误区,您是否清楚?

  

  1. CRS只会披露身在中国但已移民的客户的金融账户,未移民的高净值人士资产不会曝光?
 

  会曝光!
 

  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非居民”是指中国大陆非税务居民。即不负有向中国缴纳税务义务的居民。但当中国大陆实施CRS时,其他CRS参与国也在同步审查各国内的非居民账户,如果中国境内的高净值客户(没有移民)在海外藏有金融资产,那么作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个人,名下资产同样会被各国申报给中国税务局。香港、新加坡、瑞士、加拿大、澳洲、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海外资产配置热门国都在其中。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 只有2017年后新开的账户会被CRS审查,旧账户不会翻出来。
 

  会被翻出来!
 

  即便是在十年前开的户也在清算之列。各国会在清查金融账户时对2016年12月31号前的老账户(“存量账户”)逐一梳理,分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两类清查。此外,对2017年1月1号新开户的客户,在中国要求新开户的客户签名电子声明书,写明自己算是哪一国度的税务居民。所以,CRS的实施是对高净值人士的“历史账户总清算”。
 


 

  3. 如果藏在海外的资产在CRS清查中被披露给中国税务总局,是不是只要补税就可以?
 

  没有这么简单!
 

  境内外实施CRS最严重的后果不是面临补税的风险。
 

  “如果一位中国大陆客户在香港被查出来拥有1000万美金的海外资产,那么政府首先关心的不是这1000万美金是否已经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关心:这1000万是合法收入吗?怎么换汇出境的?走地下钱庄了吗?如果这是在海外开公司赚的钱,不需要换汇出境,那么他的境外公司是否给大陆税务局交过企业所得税?”
 

  前面说的种种问题都可能会涉嫌刑事责任,甚至导致监狱关押,至于中国政府在获隐藏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后会怎么处理,目前还没有发布有关文件,是否会给欠税者们一个宽限期来主动申报自我补税,也未得知。
 

  4. 只要在境外金融机构开户时用的不是中国身份证,那么金融机构便不会对其进行大陆税务居民的认定,也就不会把境外金融资产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有危险!
 

  判断客户是哪一国别的税务居民,不仅仅是看用什么证件开户,而是要综合判断,这综合判断有六个要素,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看完上述条款即明,许多高客之前在金融机构开户填写单子时留的地址、电话、邮箱都是中国的,这就让金融机构有可能在识别客户时,判断其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从而将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5.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还有什么比较稳妥的海外投资方式呢?
 

  可以考虑的方向包括: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配置。

  房地产:在法律、税务等方面可行的前提下,考虑由个人持有或设立信托持有。

  珠宝、字画、古董、游艇等非金融资产:考虑个人持有。
 

  另外,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的资产可以考虑配置到非CRS或CRS执行力度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